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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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查看详情>>
专利侵权时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发明向来是国家比较支持的一项活动。对于个人来说,专利能帮助自己评职称,对于企业来说更是好处多多,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这也就导致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尝试申请专利,不过时常发生的专利侵权问题也是叫人头疼。那么专利侵权时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
专利侵权时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指出:“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可见,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功能性特征被认为包含了能够实现其功能的所有实现方式。
在专利侵权过程中,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可见,在专利侵权过程中,功能性特征限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方式及等同方式。
然而,上述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个问题,说明书中可能会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多个方面的描述,如果将该功能性特征限制在说明书中所有方面的描述,则可能会使得对该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起到了错误的限制作用。例如,对于一种能够起到隔热作用的隔热垫,说明书记载了该隔热垫的形状、尺寸甚至颜色等方面的描述,显然上述描述与其隔热功能没有关系,因此如果将该隔热垫的保护范围限制在上述描述,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此,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还规定了:“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可见,司法解释二相比司法解释一,引入“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在确定等同侵权时,应仅考虑该“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的等同技术特征。
因此,在对功能性特征进行侵权判定时,具体过程应该包括:第一,判断说明书中为了实现该功能性特征的功能或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第二,将说明书中上述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判断两者是否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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