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农业领域的具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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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7 15: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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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际公约中,虽然TRIPS协议和UPOV公约中都规定了可以通过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但是,作为TRIPS 协议的成员,不少还是在其国内法中不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目前我国对动植物品种,包括基因工程育成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保护。有专门的植物新品种法进行对植物新品种保护。

专利对育种方法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植物新品种不给予专利保护,但对育种方法给与专利保护。依据TRIPS协议的规定,对于育种方法的专利保护涉及“主要是生物的方法”和“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两种类型,“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而“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则可以授予专利,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样,就需要区分两种类型的育种方法。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的方法”, 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的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奇了主要控制作用或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的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对生物材料的保护

现在许多国家都对转基因植物、用于培育转基因动植物的生物材料以及方法提供专利法上的保护。在我国现行的《审查指南》中,是以“生物材料”的名义对基因和基因载体进行保护的,《审查指南》中对于“生物材料”的定义是指:“带有任何遗传信息并能够自我复制或者能够在生物系统中被复制的材料,包括基因、质粒(多用于基因载体)、微生物、动植物细胞系等”。

微生物菌种权的保护

微生物菌种方面的研究与开发也是农业科研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方面的发明创造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可以申请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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