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递交
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欧洲
专利局在慕尼黑总部或海牙、柏林分部,或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向各国的专利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另外,申请时必须交纳申请费。
二、初步审查
申请提交后,
欧洲专利局受理部将对形式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申请日。
三、欧洲专利局检索
专利申请受理后(即初审部门确定申请日之后),由欧洲专利局检索部门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检索应以权利要求为基础适当注意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检索报告大部分都在专利公布之后完成,很少是在专利公布之前完成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加快审查,欧洲专利局也将加快检索速度。
检索部主要检索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献。检索报告连同检索到的文献一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检索报告后,可以选择撤回、修改,也可以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四、申请的公布
自申请日或者
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欧洲专利局必须立即公布专利申请。如果有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将一并公布,否则检索报告之后单独公布。
公布是非常重要的,公布后的专利可以得到临时保护。但成员国可以选择临时保护的时间,即选择只在用本国语言正式翻译的权利要求发布给公众后或传达给该国使用发明的人后,才提供临时保护。现在公约的所有成员国都提出了这种要求。专利公布后,就成为现有技术,对其后的专利申请是致命的。
五、对申请的审查
在欧洲
专利公报公布检索报告后6个月内,申请人应提出审查请求。审查部负责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的条件。申请人可以在检索报告上附上自己的意见,并可以在接到审查部的通知前或接到通知时修改权利要求。如果审查部认为不符合
专利授权的条件,可以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六、授权
如果审查部认为专利申请符合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就可以做出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
七、转化为国内专利
欧洲专利授权后,
专利权人将在各指定国得到一组专利。一些国家规定只有
专利权人将翻译为该国语言的专利文本提交后,该国才给予保护。
八、修改
在接到检索报告前,申请人不能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在接到检索报告后,才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在接到审查部第一次审查通知后,可以有一次修改的机会。
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改增加了105a的规定,允许专利权人撤回或通过修改限制已授权专利。但是,如果专利正处于未决的异议程序中,专利权人不能这样做。
九、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76条的规定,即分案申请内容不得超出最初申请时的内容。在遵守这一规定的前提下,分案申请视为在初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利益。如果是第二次分案申请,还不能超出第一次分案申请的范围。
十、异议程序
在欧洲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内,欧洲专利公约允许第三方提出异议撤销该专利。如果异议撤销成功,则在所有指定国均无效。
十一、上诉
针对受理部、审查部、异议部的决定可以提起上诉,一旦提起上诉将延缓这些决定的生效。上诉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在4个月内提交上诉的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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