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丹麦,
专利制度非常完善,其保护非常全面。其法律体系包括:《雇员发明法》、《实用新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秘密专利法》。丹麦
知识产权法中绝大部分都与欧洲知识产权法相同。
丹麦是
欧盟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
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和北欧专利研究所组织成员国。
一、丹麦的专利保护类型
1.发明专利
保护的对象为保护的对象为利用自然规则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为20年。
2.实用新型
保护的对象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为10年。
3.外观设计
保护的对象为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新设计,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自动保护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
二、丹麦专利申请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
丹麦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与中国类似,都需要对申请精心早期公开及实质审查。
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日之后的6-10个月内出具审查报告,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回复审查报告。符合规定之后则进行新颖性检索和实质审查。申请自申请日或
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之后进行实质审查,当申请符合所有要求时,授予专利权。
2.实用新型
丹麦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范围上与我国相似,只能授予产品和设备,不能授予方法和应用。丹麦的实用新型适用于格陵兰岛,但不适用于法罗群岛。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除非应申请人要求,可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通过后即颁发实用新型证书。
3.外观设计
在丹麦取得工业设计的程序很简单。必须向丹麦专利
商标局提起申请,如果申请人定居在
欧盟国家,可以由本人申请,如果不是,则可以通过当地的代理申请。
申请必须包含申请人信息,申请的工业设计的图片和可能存在的优先权信息。工业设计的图片可以是绘画、照片、计算机制作的图片或其他展示方法。
申请提交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提出要求,可以进行新颖性检索,但是该项不是申请流程中自动带有的一部分。
如果形式审查合格,工业设计将会进入公示期供他人提出异议。异议期为两个月,过期之后即作最终登记。
三、丹麦专利申请途径
1.发明专利
我国向丹麦
申请专利的途径分为以下三类途径,共5种方式:
①PCT途径
PCT该国申请;
PCT指定EPO申请指定该国。
②巴黎公约途径
该国申请;
EPO申请指定该国。
③中丹PPH途径。
2.实用新型
我国向丹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途径为巴黎公约途径。
3.外观设计
我国向丹麦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的途径分为两类,共两种方式:
①巴黎公约途径:该国申请。
②OHIM途径:欧共体外观(R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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