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日本发明
专利根据申请的途径是巴黎公约形式申请还是PCT途径申请,其申请材料有所不同,下面朗辰
知识产权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下。
1.《巴黎公约》途径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日本申请时,需在
优先权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
日本特许厅提交以下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中包含:①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
地址;②发明人的姓名及地址;③主张优先权的声明内容以及优先权国家、优先权日等信息。
(2)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含: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若有必要)等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可以使用日文文本或英文文本(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
利用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直接提交英文文本的申请文件时,需要在申请时提交日文请求书和英文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必要的附图、摘要,并且在申请提交日起2个月以内提交日文译文。
2.PCT途径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1)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声明(国内书面)
声明中应记载:①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地址;②发明人的姓名及地址;③国际申请号等信息。
(2)申请文件
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等申请文件的日文译文;根据《
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第34条提出修改时的修改说明、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日译文。在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的情况下,可通过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日译文,来代替PCT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书的日译文。
(3)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
如果PCT申请文本为日文文本,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无需提交日文文本。如果PCT申请文本为非日文文本,申请文本应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此时,该申请文本的日译文可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
在上述期限内未补交申请文件的日译文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在自该理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提出期限起1年内,向日本特许厅补交申请文件的日译文。此外,如果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19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日译文,则不用提交PCT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书的日译文,这不同于我国一定要提交PCT申请时权利要求书的中译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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