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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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7 23: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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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3类,由日本特许厅负责受理,审查,管理。日本的专利采用的是单独立法制,其中实用新案由2008年4月18日修订的实用新案法来保护。

一、定义和保护客体

日本实用新案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职责出的可以利用的、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相关的产品(和国内的类似)。对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公共健康的发明创造,不能获得实用新型登记。

二、审查方式

日本的审查制度为形式审查制度加评价报告制度,但相比国内的授权会比较严格些。

首先,日本的实用新案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实用新案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果申请人未履行该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申请提交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提出要求,可进行新颖性检索,但是该项不是申请流程中自带的一部分。



三、创新性要求

日本对于实用新案的授权条件为绝对新颖性要求+一般的创造性要求。其中如果在申请前已经存在下面的几种情况,则丧失其新颖性:

1、在登记申请之前已经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的专利公报中公告公开过;

2、在登记申请之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被公开实施使用过;

3、在登记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所发行的刊物上已有记载过或者公众通过电信线路可获知的技术方案

日本实用新案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而在实际审查操作中标准相同。

四、评价报告

任何人在实用新案登记申请后都可向特许厅长官请求实用新型技术评价。在提供其有关登记实用新案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并警告之前,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不能对侵害其实用新型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对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如果确定的审判决定宣告实用新型登记无效的,其应当承担赔偿因行使权利或者其警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但如果是基于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或者其他的相当谨慎的行使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除外。日本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虽然也是一种技术证据而不能确认实用新型权的存废,但是由于法中规定了权利人在侵权警告前提供评价报告的义务,且不提供评价报告会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使得评价报告在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五、保护期限

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登记之日起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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