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的
专利和国内的专利类似,分为发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类。各种专利分别立法保护,其中实用新型的保护由2016年4月4日修订的德国实用新型法和2012年12月10日修订的德国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来规范,管理,和实施。
一、定义和保护客体
对于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的保护。不属于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的客体有:
1.发现、
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美学创作;
3.用于智力活动、娱乐、
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数据处理系统的程序;
4.信息的再现;
5.
生物技术发明。
6.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动
植物品种以及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二、审查制度
德国实用新型采取登记制+检索报告制度。在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专利局应当在登记簿中进行注册登记。对申请的主题不作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审查。德国专利局依请求进行公开出版物的审查,以判断实用新型申请或实用新型的主题是否具有可保护性。请求可由实用新型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以及任何第三人提出。专利局将现有技术状况通知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且在由第三人提交请求时,通知该第三人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并在专利公报上出版该通知。
三、创新性要求
德国实用新型实行相对新颖性标准。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前,公众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本法适用地域内公开使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公开使用,如果是建立在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的构想基础上的,不应当认为是现有技术。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主题能够在包括
农业在内的任何一种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应当认为其是适于工业应用的。
对于创造性要求,德国实用新型法第1条第1款规定,实用新型用于保护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而德国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表述为:具有创造性活动。因而德国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为“具有创造性步伐”,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在表述上存在差别。然而根据德国学者相关研究以及有关判例,德国实用新型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的差别并不明显。
四、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登记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届满于10年后申请月的最后一天。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登记日起得第四年到第六、七、八年以及第九、十年缴纳维持费来维持权利。权利的维持应当记载的登记簿上。
以下情形,实用新型权利终止:(1)专利权人向专利局书面提交声明放弃实用新型的;(2)没有及时缴纳维持费的(专利收费法第7条第1款、第13条第3款或第14条第2-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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