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已经递交了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又发现了可以无效该专利的新的证据,是否可以补充这些证据呢?《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根据不同的情形,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不同的处理。
1.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针对
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②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2.请求人补充证据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针对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②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
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
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专利权人补充证据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
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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