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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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8 02:31:20
  • 鱼爪商标网
当申请人不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等各种专利事项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项。专利代理机构是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办专利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请求撤销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有关事务;办理专利权的转让、解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专利代理工作在整个专利工作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专利代理工作对推动专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与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最大不同,在于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第二部分是字号;第三部分是组织形式,例如“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利代理机构通常分为两类:

(1)普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接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从事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业务。

(2)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不得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设立办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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