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口头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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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8 03: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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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口头审理指的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70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存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当事人的请求,合议组审查确定,第二种是合议组依职权确定。当事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依据符合规定的理由,并且递交书面申请。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同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专利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2、需要实物演示。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并承担所需费用。巡回口头审理指合议组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驻地之外的其他地方举行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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