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指的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即发明
专利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两种。这里的方法专利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因此在对方法
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需要考虑时间过程要素。
如果方法专利权力要求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的,按照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限定作用。但,通常在方法权利要求中,会出现没有明确的步骤顺序,这时候,又当如何解释呢?
《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20条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没有明确限定的,不应以此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从本
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这里可能一些代理人可能对此不大理解,因为这看上去和《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存在一定的矛盾。那么该如何理解侵权判定中的这种解释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中对此给出了两点理由:
1.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比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因此在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是,必须考虑步骤顺序,否则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就失去了其最本质的特性。
2.在解释权利要求的过程中,除了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外,还应当考虑隐含限定特征。对于方法专利权利要求而言,即使权利要求中没有明确记载步骤顺序,也应当隐含地限定了步骤顺序。虽然《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不能通过解释的方式将仅体现在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中但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解释到权利要求中。但是,如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可以明确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中隐含了某项技术特征,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考虑该相隐含的限定特征。即虽然权利要求没有明确记载步骤顺序,但是发明在本质上存在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进行,才能实现发明的目的和效果时,则应当将隐含的步骤顺序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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