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对于在侵权诉讼程序,其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解释为: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来确定其范围。
《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设立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其主要的目的是对
专利权人施加一种限制,避免
专利权人获得的垄断利益(即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和其对社会的贡献(即公开的
技术方案)不对等,因为专利权实际上就是以公开换保护。
那么对于功能性特征在不同的技术
领域,其解释的度,是否相同呢?由于功能性特征在不同的技术领域的技术贡献(发明点/创新点)的表现形式的侧重点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因此,在对功能性特征的具体解释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比如在
机械领域中,通常情况下,对技术的贡献和价值并不在于提出了一个功能和效果,更多的是给出具体的达到此功能和效果的零部件结构以及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例如,权利要求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减震部件,其配置为减少所述发动机的震动。”这里的“减震部件”就属于功能性特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如果仅仅阅读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内容,其可能仍然不知道该如何设计这样的发动机减震部件,或者仅能应用现有的减震装置来进行设计。因此,他必须继续阅读说明书,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获得减震部件的具体结构及原理来设计减震部件。因此,功能性特征应用到机械领域时,通常能较好地实现其目的,达到“平衡技术贡献和垄断利益”的作用。
但在计算机
软件、通讯等相关领域,情况则会有所不同。这些领域中的专利的特定在于:无论权利要求的形式是方法还是装置,从技术实质上来说,其实现的手段通常都是软件编程,再由各种
芯片运行软件代码来实现具体的功能。由于这样的特定,这些领域中发明和创新的通常表现形式与机械领域中恰恰相反。即,所谓的“具体实施方式”,即具体怎么编写代码来实现例如选择、判断、循环、发送、接收等功能流程,是该技术领域人人都懂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完成,而横着有价值的,付出创造性的点在于如何设计什么样的功能流程,例如选择什么数据、判断什么阈值等。因此功能性特征在软通领域对于实现其目的则不那么友好,那么相应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则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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