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出现下列11种情形的,国家
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具体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不予受理;
2.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即专利申请文件中大幅度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的,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有大段文字使用外文的,不予受理;
3.申请文件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1条第1款规定的,即申请文件未打字或者印刷的:或者某一申请文件的字迹或线条不清晰或有涂改以至不能分辨其内容的;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是用易擦去的笔迹绘制或有涂改的,不予受理;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
地址的,不予受理。因为只有在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地址均确定的情形下,该专利申请的主体才能确定,二者缺一不可;
5.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的,该外国申请人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6.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即在专利请求书中未填写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同时申请人地址电填写为国外地址的,属于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该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7.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
8.文件是直接从外国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不予受理;
9.文件是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邮寄的,不予受理;
10.专利申请的类型(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例如申请人所用的表格为发明专利请求书,但申请文件中不包含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而是包含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该专利申请的类别不明确,不予受理。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例如原申请为发明专利,但分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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