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外国
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定义
1、外国优先权
《
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清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
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
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的效力
对于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来说,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做是在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换句话说,专利申请能够享受优先权的意义在于:在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将选择现有技术的日期提前到优先权日。在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公开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影响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在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包括优先权日当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就相同主题向专利局提出的另一专利申请也不能构成影响该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例如,甲、乙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甲申请的申请日是2008年3月28日,乙申请的申请日是2008年5月9日。如果甲在2008年4月2日撤回其申请后,又于2008年6月8日提出了另一件包含前一申请内容的新申请,如果甲没有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由于乙申请的申请日在2008年6月8日之前,该申请公布后,将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反之,如果甲要求享有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由于其在后申请在优先权的12个月期限内,其优先权成立。因此,甲的在后申请可以享受到2008年3月28日的申请日,则该在后申请公布后,将构成乙申请的抵触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在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
专利权。也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的存在,从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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