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法》第25条中的规定,
科学发现不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不授予
专利权。那么到底什么是科学发现?科学发现和发明的区别在哪里呢?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是利用人们所认识的客观自然规律来解决客观世界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
技术方案。因而,发现不同于发明,无论是科学发现还是科学理论都属于人们对客观世界自然规律的认识范畴,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现与发明的区别在于:发现是一种认知,而发明则是一种技术方案;发现针对的是自然界中已经存在的事物,而发明是创造了自然界中本来不存在的事物。
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例如,“锗的
半导体性能”属于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利用锗的半导体性能制造的半导体收音机及其用途属于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发明范畴,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又如,发现光的折射现象或者总结得出的折射定律属于科学发现或科学理论,对折射现象和折射定律这些客观自然规律显然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在利用折射现象和折射定律使物体放大成像的方法以及利用折射原理的放大镜、显微镜、望远镜、都属于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发明范畴,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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