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专利申请人取得了对该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后,正常情况下,其它人未经其允许是不能使用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为了更好的实施推广某种
专利技术时,国家
专利局也会对您的专利实施
强制许可,也就是强行的将您的专利许可给其它有条件的企业使用。
《
专利法》制定了专利强制许可这个规定。那么实施专利强制许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是不是随便都可以实施强制许可呢?答案是否定的,要施行专利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下面的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不使专利妨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进行的限制;
2.这种限制不能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冲突(包括不能损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
3.这种限制不能够不合理地损害
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1.对强制许可(或者政府使用),必须“个案处理”,不能把某一个强制许可证的授予经验,作为常规或通则普遍使用;
2.在申请或批准强制许可之前,应该参考伯尔尼公约附件中关于
版权强制许可证的规定。因为
知识产权协议基本上把伯尔尼公约中的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条件借用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来了,只是增加了“国家紧急状态”及“其他特别紧急情况”;
3.如果有关专利涉及
半导体技术,则颁发强制许可证的限制会更多;
4.一切强制许可证,都只能是“非专有”的、“非独占”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强制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专利的内容之后,该专利人本人仍有权自己使用,或者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
5.强制许可证一般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或企业的
商誉一道转让;
6.使用强制许可证制作出的产品,主要供应国内市场;
7.一旦导致强制许可的条件消失并且不会再发生,则应当停止使用;
8.对于强制性地许可“依赖型专利”的情况,应当受到更多限制;
9.法定交叉许可证制度。交叉许可制度有利于防止“第一专利”权人及“第二专利”权人双方(尤其是防止后者)不合理地阻止对方实施相关专利。这一规定虽然与“强制许可”并收在一条中,但实质属于“法定许可”。一般讲来,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由公众中不确定的人利用,“法定许可制度”只能由确定的人去利用;
10.所有“非自愿许可”,都须支付使用费,不得无偿使用;
11.凡作出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均须为权利人提供要求复审的机会,对于非自愿许可场合支付使用费的数额,也应提供复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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