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经常会启动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以此来延缓或者扭转判决。在国内,由于专利的审查制度的原因,约有一半的
专利权被最终宣告无效。因此为了防止
专利权人利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来制止他人的正常经营行为,体现司法公正,部分
专利侵权诉讼因无效宣告程序而终止审理。
由于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和侵权诉讼在审理机构和职能配置上采用分离模式,加上专利确权程序受行政诉讼的影响周期较长,中止审理侵权案件也会产生一些弊端。一是影响实体公正。由于无效宣告程序的周期较长,且中止诉讼期间被告可以继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加之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可上诉,权利人对此几乎没有救济途径,因此诉讼可能放纵侵权行为,影响实体公正。二是影响诉讼效率。中止审理侵权案件会导致案件长期处于停滞状态,造成大量案件积压,造成诉讼程序效率低下。
当然如果不中止诉讼也可能出现弊端,因为专利无效的结果不具有追溯力,如果不中止诉讼程序,
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认定侵权成立,但最终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时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中止诉讼程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比如当原告以发明专利提起诉讼,被告又没有有力的不侵权抗辩的理由时,即使被告提出无效宣告,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但对于
实用新型专利和
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其是初步审查制度,因此,当被告以该涉案专利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时,法院多半都会中止诉讼程序。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9条
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权利人没有及时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权利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有证据证明在行政诉讼期间被诉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的,权利人另行起诉时可以就此主张权利。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0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一般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但是,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涉案专利技术难度、被告抗辩理由等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中止二审案件的审理。
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人另行起诉的,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判决。
对于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诉讼程序审理继续审理时,法院会根据涉案专利的具体法律状态进行审理。即当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被驳回,则驳回
诉讼请求。如涉案专利部分被驳回,则根据有效的权利要求对侵权诉讼的影响采取不同的流程:当有效的权利要求是原告据以提出侵权诉讼的权利要求时,继续审理侵权诉讼程序;当有效的专利不是原告据以提出侵权诉讼的权利要求时,法院可以允许原告变更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并继续审理侵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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