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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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8 07: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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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拥有了法律规定的专用权。专利的专用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只享受对于的权利就可以的了。专利权人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里的义务主要包括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和缴纳年费的义务。同时还涉及在先专利权益保护问题。

1.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公开发明内容,这样不仅便于是审查专利申请,便于社会监督其新颖性,以及确定权利范围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他人了解专利内容,利用专利技术的客观需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充分公开发明内容,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也就无法利用专利。

2.缴纳年费的义务

专利年费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在每年都应当缴纳的费用。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专利技术将成为社会公用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自由使用。

缴纳年费,一方面是由于国家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服务和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是由于专利年费可以作为经济杠杆促使专利权人尽快地利用专利。



专利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两个月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和当年的年费。期满未按规定缴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此后每年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年费的数额与发明创造本身的价值大小无关,而与专利的类型和缴纳年费的年度有关。在三种专利类型中,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年费相对较低。对同一类别的专利权来说,应当缴纳的年费数额相同,年费的数额随保护时间的延续而递增,实行递进制。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

专利费用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应当写明正确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所缴纳费用的名称(例如年费和滞纳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缴纳费用的,应尽可能提前缴纳。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的义务也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年费数额不够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时间超过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金按下面的计算方法计算: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

凡是因为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除了上面两项义务外,专利权人还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义务。因为国家授予您专利权,并不希望您把技术封闭起来,而是让您推广这些技术发明,促进科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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