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中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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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8 08: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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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首要的任务就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确定了权利的保护范围,才能判断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而要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质上是解释权利要求、确定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过程,只有把权利要求解释清楚了,把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固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才能清楚的界定。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四个解释原则的合理运用,对于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中的四个解释原则为:专利权有效原则、公平原则、折中原则和符合发明目的原则。下面对四个基本原则的定义做具体说明:

1.专利权有效原则

专利权有效原则,是指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要求应予以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为由做出裁判。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下列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

(1)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

(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是指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将权利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的技术方案。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是指在确定权利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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