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信息快速传播,流量可以瞬间引爆,顺手一转的不经意行为,却很容易陷入产权纠纷的旋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创作者作品涉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是授予作品的创作者的一套排他性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音乐和
电影等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创作者在创作新的作品后,享有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改编该作品的专有权。
那么,如何使用才能避免侵权“掉坑”呢?大家可以备几招防防身。
1、不以
商业为目的,不涉及侮辱性内容,朋友间转发是可以的。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论是公司、组织还是个人,都需经过
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支付报酬,否则都可能被视为侵权。
2、若权利所有人允许,可以使用。当然为了防范风险,直接使用时可以著名图片来源或作者。
3、
合理使用,这是要划重点的。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马里奥小黄 微博截图)
“转发这个苏大强,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怕是“入坑”不自知。
电视剧《都挺好》热播,“苏大强”站据流量C位,粉丝对爱豆或热门影片的追捧,奇招层出创意百态,网友马里奥小黄就做出了,苏大强的同款Q版表情包,在网络大火并被各行各业二次加工变换文案转发。
(马里奥小黄 微博截图)
虽然网友马里奥小黄已说明表情包是在家无聊追剧随手作品,不考虑版权问题,但是其实演员本人及电视剧制片方等
影视作品版所有权人等仍保有侵权主张权利。网络环境复杂,版权泛用现象比比皆是,不仅是“微调”转载太便利,作品创作者本身其实也没有太强的版权保护意识,所以使用创作双方都需增强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避免(被)侵权风险,广大网民,在引用、转发他人作品时,稍作谨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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