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与细节全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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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11 03:20:19
  • 鱼爪商标网

为进一步加强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完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制度、把实践中有效保护专利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着眼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借鉴国际做法,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赔偿和罚款额,显著增加侵权成本,震慑违法行为;明确了侵权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举证责任,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阻止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草案还明确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职务发明创造收益的激励机制,并完善了专利授权制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电商领域成为侵权现象的“重灾区”。据统计,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办案量1.9835万件,同比增长51.1%。电商领域也曾有过影响巨大的亚马逊强制下架所有销售扭扭车的卖家物品链接事件,并强制冻结账户资金;平衡车亚马逊下架后,美国有近100万平衡车库存无法正常销售,价值4亿美元(约合25.91亿元人民币),冻结资金可能超2亿美元(约合12.96亿元人民币);相关外贸公司无法正常运作,损失达5亿人民币,直接影响从业者超10万。2016年6月还发生了全国首例电商起诉售假卖假案,淘宝网通过大数据打假系统,发现文某及妻子陈某经营的两家店铺销的施华洛世奇手表存在售假嫌疑,涉嫌侵犯的权利人为"施华洛世奇Swarovski"商标,因为原告认为被告的售假行为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

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针对商品交易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法修正草案对此特别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为中小科技企业包括轻资产、未盈利企业开拓融资渠道。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可约定按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开发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降低创新主体的侵权损失。因此可以看到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质押、许可等相关条款

专利法修订草案对照表

原法条

修订草案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后,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另外新增了诸多条款,主要的包括: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以及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具体包括:

第七十五条(新增)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

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经营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违反本款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新增)

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当然许可的专利的,为获得当然许可,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当然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作为获得当然许可的证明。

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请求诉前临时禁令。

第八十五条(新增)

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六条(新增)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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