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使用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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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6 14:56:22
  • 鱼爪商标网

美国商标注册采取的是“在先使用”原则,使用在先”的含义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用于同一品种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产品生产或销售日期的先后,其生产和销售日期在先的,称为“使用在先”。采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实际上是通过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先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专用权。


根据规定美国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商标在使用权的构成要件有:

(1)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使用人就已有使用的事实;
(2)使用人的使用须基于善意;
(3)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图样与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

例如,A公司于2006年在美国申请商标,但尚未投入使用。B公司于2007年申请注册一个近似的商标,而其最早使用商标的时间可追溯至2001年。依据中国商标法,A公司基于其申请注册在先当然享有在先权利。但是,在美国商标法体系下,尽管B公司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时间晚于A公司,但是B公司仍然享有在先权利。原因就在于,依据美国商标法,在先权利遵循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换句话说,不仅需考虑商标的申请方面(申请日),还要考虑商标的使用方面。因此,与中国不同,在先申请的商标在美国并不必然享有在先权利。

中国和美国商标法体系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是对于使用权的认定。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因为运用“中国”的思考模式以及“中国”的法律体系来试图理解美国体系,因而时常犯下巨大的错误。换句话说,中国企业常常在仅有少量使用或尚未使用商标(或者根本没有使用意图)的情况下仍执意在美国申请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商标申请并不享有在先权利。事实上,商标的“在先权利”仍归属于商标申请在后但能提供有效在先使用证据的第三方。

“使用在先”原则的采用者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其特征是,商标的专用权只决定于商标的使用,注册只不过是增强其效力而已。“使用在先”的原则保护了首先使用者的权益,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这就是获得注册的商标没有稳定性。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标,尽管后来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对使用在后,但已获得注册而且业务范围广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异议,从而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转。

以上就是美国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原则的基本特点、适用条件等,中国企业在注册美国商标时往往会在商标检索时犯一些错误,在美国,权利人只要将其商标投入使用即可对其未注册商标享有权利。中国企业常试图用仅检索商标局记录的“中国”方式在美国进行商标检索,而未核实是否有任何近似的商标已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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