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讲清楚:实用专利转让手续资料
实用专利,即实用新型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其转让手续涉及多个环节和必要资料。对于希望进行实用专利转让的双方来说,了解并准备齐全这些手续资料至关重要。本文将一次性
2024-08-14查看详情>>
专利技术转让意味着专利被实施到实处、转化为了实际的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会为专利权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这种效益有的时候是极为丰厚的。
这一点恰巧证明了知识的应用价值。知识产权有时候的高回报率十分诱人,导致有些人动了歪脑筋,进而进行恶意专利转让。
所谓恶意专利转让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专利不具有“专利三性”,也就是说已经知道有相同的技术被他人申请了专利,或已经公开使用或出版,但却利用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重复申请并得到专利。
然后向不知情的或缺乏专利常识的人进行专利转让或予以实施许可,以获得经济报酬。
恶意的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有时还会涉及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但更主要的是对技术的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这些损害在相当多的情形下是难于弥补的。
若是行为人恶意将一项不具有“专利三性”的所谓的专利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受让方,得到了专利转让费。受让方在一段时间的实施后,该受让专利因为某些原因被专利局宣告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虽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已经履行的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已经履行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侵权判决,已经履行或执行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侵权处理决定,却关不具有溯及力。
只有证明专利权人是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专利权人才应当给予赔偿。
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转让合同来说,如果不返还专利转让费或专利使用费显失公平的,专利权人才予以返还。而事实上,恶意转让专利权或许可实施的受让方大多是不知情或是对专利法不具有足够了解的企业或个人,他们很难在事后寻找证明转让方“恶意”的相关证据,再加之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内容简单,对应该作出的约定没有作出约定,就更难追究恶意转让方的法律责任了,因此受让方所受的损失确实很难得到弥补。
因为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于恶意专利转让的法律责任追究起来比较困难,因而,在专利转让中,受让人应该事先对于专利的法律状态先了解清楚。
同时,我国应该完善好相关专利申请的法律条款和对于恶意专利转让的法律追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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