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可予以减刑,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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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3 1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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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四)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此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但明确规定“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该规定一出台,令许多关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外国学者较为诧异,国内知识产权学者也深感意外。

此前已有多件服刑人员通过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而立功进而获得减刑的事情发生。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6个月,但由于他在服刑期间申请发明专利4件,还出版了12万字的小说,由此获得了减刑。虽然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张素莲表示:“南勇减刑中,发明创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其发明专利确实也是给他的减刑加了分。另外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浙江省奉化市卫生局原党委书记梁剑兴在入狱6年左右的时间里,共有11项发明获得国家专利,因其表现良好,于2011年获得减刑一年零三个月。除此之外还有四川省某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楼卫刚、北京市国土资源地热处原处长陈建平在石嘴山监狱服刑人员因发明专利获减刑等陆续被报道。

实际上服刑人员可因获得发明专利减刑并非前述规定新创的规则。发明专利与减刑的关系,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将服刑人员“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作为“重大立功”的表现之一,作为可以减刑的条件。我国现行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的适用条件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而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获得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就何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其作进一步细化。根据专利法,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因此从字面上看,获得专利就可认定为“有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减刑规则的原意是保障服刑人员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权,尤其是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学研究的权利,鼓励被剥夺自由的人进行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进而推动科技创新与进步,并且为服刑人员再次融入社会提供物资基础与精神支撑。因此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才能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明确和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将获得发明专利作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之一无可厚非。然而在发明专利审查标准不够严格,个别不法分子与服刑人员勾结的情况下,不排除有人“制造”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帮助服刑人员减刑的情况,从而使该制度被滥用和扭曲。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控发明专利审查标准,严厉打击 “制造”发明专利的行为,尤其是专利代理人员与服刑人员勾结的情况。

此外监狱的环境并不利于服刑人员潜心创造,如果真正要使该规则达到预期目的,对一些具有发明创造能力的服刑人员提供所需资料和研究条件也是必要的。最后希望每一位在监狱的人都能通过自己的改变和努力,为了自由和社会出尽力去改变和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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