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作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主要有两种:(1)数人共同创作成立的某一无法将每人所创作的部分予以分割而进行个别使用的单一合作作品。各国
著作权法均规定,此种作品为合作人所共有。(2)数人为共同利用的目的,将每个单一作品相互加以结合而成的结合合作作品。这类作品,其外观虽具有单一作品的形态,但实质为几个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以形式上的结合。下面来看看合作作品的
著作权归属问题。
各国著作权法均规定,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
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
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
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
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一般来说,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是第一著作权所有人,其例外情形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限。
共有著作权的判别依据则是著作权所有人的数量。它既包括合作作品这种在创作
完成时就已确定的情形,也包括作品在此后发生的权利人变化为复数的各种情形。其具体情形应包括:
(1)合作作品;
(2)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两人以上;
(3)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自己保留一部分;
(4)著作权人死亡,由两人以上继承或者受遗赠;
(5)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分立,或者中止后由两人以上继受。
显然,一部作品的作者自其创作完成以后就是确定不变的,而且是永恒不变的;而一部作品的权利状态则是可以不断变化的,人们只能在一个确定的时段上确定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数量。
因此,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部独著作品在某一时段成为多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部合作作品在其创作完成时由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而后成为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甚至一部合作作品由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自始就是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见,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并无必然的联系。
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知识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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