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分为低税率优惠和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下面来详细看看。
1、低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即可,相关证明资料只需留存备查。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
专利技术、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
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
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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