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疫情案件_疫情妨碍案件_疫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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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8 16: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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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均为新冠病毒疫情涉及防疫物质案件。其中以两个假冒口罩商标生产制造为典型,我们一起看看吧。更多商标注册转让案件,欢迎关注鱼爪商标知识产权口罩商标网

口罩

1、1月24日,年某某联系刘某某寻找货源。刘某某从王某处获悉河南省滑县一家庭小作坊生产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二人商议由王某负责提供货源,销售口罩所得利润双方分成。1月25日,刘某某将王某购买的假冒“飘安”牌口罩30箱计30万只、假冒“华康”牌口罩24箱计21.6万只,合计54箱51.6万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24.9万元销售给年某某。

年某某将上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箱运送至区政府指定的某物流园仓库。1月26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口罩合格证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质量较差,遂予以封存。同日,某连锁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将上述24箱“华康”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给某些单位。后袁某得知上述“飘安”牌口罩质量存在问题,便联系相关单位,收回尚未使用的口罩,并全额退还了收取的口罩款。2月1日,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涉案“飘安”牌、“华康”牌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飘安”牌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40.1%至44.15%,涉案“华康”牌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50.3%至53.3%,均不符合产品标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要求,且两种口罩的口罩带断裂强力亦不符合质量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销售金额达24.9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刘某某作用大于王某。刘某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2020年1月28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群众举报,称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卖假冒伪劣口罩。经过严密的计划,执法人员锁定当事人行踪,赶赴现场后在其住所一举查获大量假冒口罩和销售凭证。证据显示,此时,假冒口罩已流向全国多地。

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密切合作,加班加点,通宵熬夜,在最短时间内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向河南、山西、湖南、重庆多地调查取证,最终,案情水落石出。

办案人员介绍,在疫情爆发期间,当事人瞄准“口罩商机”,从山西华天宝利贸易公司和个人手中,花130万元购进了101万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往湖南、重庆等地。当事人从中牟利50余万元。

通过上诉案件得知,不管是生产还是销售,都应该注重商标权益,并同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更多口罩商标案件,欢迎关注鱼爪商标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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