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的视频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在观看直播之余,各大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了诸如游戏,个人演唱等多种直播内容,网络直播平台中的版权问题,也越来越多的爆发出来。那网络直播平台存储的直播视频也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
2021-04-02查看详情>>
建瓯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哪些特点?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交互式传播”在技术上也有两个突出特征:
其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网络用户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也被称为“按需传播”。
其二,交互式传播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假设某一服务器上存储了100部电影,可允许众多用户同时登录,并选择电影进行在线欣赏,则每一名用户都可以在各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单独选择一部电影进行在线欣赏。用户们登录服务器的时间不同,选择的电影不同,在同一时刻欣赏到的内容当然也不会相同。换言之,对特定电影的传输是在这个特定用户和服务器之间发生的,是两个“点”之间的传输,而不是由服务器这一个“点”同时向无数个不特定的“点”进行的传输。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是典型的“窄播”,而非“广播”。
“交互式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根本特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只能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所以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该行为是否具备交互性自然成为基本标准。
看完本篇文章后,小伙伴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是否有了更深的了解,如果还有疑问的,可以到鱼爪商标网知识产权官网询问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企业热线:18117821094进行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最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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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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