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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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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01 1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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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评述 新公司法评述 相关背景: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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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并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
■2004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今年的二次会议上,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嘉宾: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嘉宾: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嘉宾:汤欣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2005年11月9日19﹕00
地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214
施天涛:请大家安静一下。今天晚上来这么多人,我也没有见过这个阵势,所以有些怯场啊(掌声、笑声)。感谢组织这次会议的两位同学:柏林同学和朱琦同学,这也归功于他们的宣传工作做得比较到位。
我这个学期给法硕04、05级学生讲《商法学》课程,这段时间刚好讲到“公司法”部分,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了,同学们就提出了要求,能不能办一个讲座,将《公司法》的修改情况介绍一下。我想,既然是个讲座,就在我们这个课程的基础上开放一下,愿意了解《公司法》修改情况的同学都可以来听。原先我本来是计划我来讲的,后来我一想,干嘛我一个人来讲呢?我们法学院这么多搞公司法的教授,尤其是今天在座的三位。我想,今天来这么多人,主要不是冲着我来的,是冲着他们三位老师来的,所以我觉得我这个决策比较英明(笑声)。原先我打算也讲一讲,但是考虑到时间问题,我就基本上不讲了,来做主持。比较辛苦的活让他们三位老师来做。我想不用介绍了,都是本院的老师:王保树老师、朱慈蕴老师、汤欣老师。
下面我介绍一下今晚各位老师的分工,首先由王老师做一个总括的介绍,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以及立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重大争议。由于时间关系,只能讲一些重大问题。然后朱老师和汤老师有些分工,朱老师讲公司法总则、公司设立、以及关于公司的资本、财务方面问题;汤欣老师主要介绍公司治理结构、并购、解散与清算以及与证券法的对接等方面。时间上我给了王老师30分钟,朱老师和汤老师各25分钟,大家监督。公司法证券法这次的修改力度是非常大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讲解公司法只是一个初步的、简单的介绍,只能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由于我们只是讲一些主要的、重要的问题,我想大家对这次修改公司法一定还有很多问题,所以最后我们留一点时间让同学们提问。
下面首先请王保树教授发言。(掌声)
王保树老师主题发言部分
公司法已经于2005年10月27号颁布,我个人对修订后的公司法持肯定的、比较高的评价。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进行评价:
1、新公司法规则对实践需求的满足程度如何?
2、社会各界提出的公司法修改意见反映的程度如何?
3、公司法定位是私法,新公司法体现公司法定位的程度如何?
4、公司法在适应全球竞争的要求方面表现得如何?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在这四个方面都有一些标志性成果。
最近有一个机会参加商务部召开的与日本专家、学者的双边公司法讨论会,日本有的律师对我们公司法20条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比如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条第3款是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即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他们提出,既然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就有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效力,能不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适用20条。这说明我们这次公司法修订有的规定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已经引起境外专家学者的重视。当然了,我也提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恐怕日本法也不能这样做吧!又比如说第20条第3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也不能在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中规定,股东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恐怕不能写吧!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一些规定的力度还是比较大。
关于公司法本身的问题,结合刚才施老师给我的任务,我想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完成。
一、公司法修订中立法理念和精神的转变
1、从侧重于服务国有企业改革转变为方便社会各种投资者(包括国有投资者)利用公司
原来公司法第一条宗旨的第一句话就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外国人可能不理解,但是中国人都明白这是和国有企业改革相联系的,这句话到最后审议阶段被删除了。类似这样被删除的地方有14处,比如原来公司法里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对此,大家一直认为不妥,为什么别的股东出资后只有股权,而国有股对它投入公司的资产还有所有权?(施天涛老师:补充一句,物权立法当中也还在说这个问题。王:但是公司法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还比如,删除了“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我觉得,这14处删除专门为国有企业、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革规定的条款,表示把公司真正作为各种投资者都能采用的形式。当然,公司法仍然保留了国有独资公司的一节。这本来应和一人公司合并规定,但这次没有做到。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和这个有关系。原来之所以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得高,是因为公司大多是国有企业改建的公司,而国有企业改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没有1000万人民币资产不可能,中国国有企业都比较大。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公司,原有企业资产10万、20万、50万一般也都是有的,所以过去不觉得高,但是如果从自然人设立公司的角度考虑,这个标准显然就过高了。所以,这次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从防止滥设公司转变为方便设立设立公司,鼓励投资,促进投资(关于这个问题,朱老师一会儿会详细讲,在此不说了)。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11页) 上一页 1 2 3 4 5 ..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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