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诉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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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01 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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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9号 原告虹活有限公司(英文名:HOLMWOOD LIMITED),地址:香港九龙广东道海港城海洋中心十六楼。 法定代表人梁锦祥。 委托代理人王平,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

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9号

原告XX有限公司(英文名:HOLMWOOD LIMITED),地址:香港九龙广东道海港城海洋中心十六楼。

法定代表人梁XX。

委托代理人王平,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XX大厦2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华。

委托代理人胡长江,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深圳市永杰专利商标事务所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7年1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另一半诉讼费500元予以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吴 鹏 程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艳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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