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正) [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2-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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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监字[1996]第212号 发布日期:1996-6-26 执行日期:1996-6-26 各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监字[1996]第212号
发布日期:1996-6-26
执行日期:1996-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对腐败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商标代理组织,必须明确服务思想,公开办事规则,接受外部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准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从中收受好处。不准私自陪同或代替企业办理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等事宜。不得搞人为的抢先商标注册,制造商标纠纷,引起商标注册的混乱。
三、商标管理人员,不准让企业和商标代理组织报销各种费用;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应邀参加旅游和娱乐活动等;不准担任企业顾问;不准介绍商标代理业务,收取商标代理组织的代办费、介绍费等。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陪同企业或代替企业,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查询,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加强廉政防范工作的经验。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现岗位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领导不力,屡屡发生上述问题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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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2-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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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4-6-30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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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VAdministrationoftheUseofTrademarksArticle26Registeredtrademarksinuseshallcarr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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