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正) [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2-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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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 发布日期:1999-4-30 执行日期:1999-4-30 失效日期:2004-6-30 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
发布日期:1999-4-30
执行日期:1999-4-30
失效日期:2004-6-30
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现予公布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3608176338】和我们鱼爪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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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2-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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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4-6-30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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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VAdministrationoftheUseofTrademarksArticle26Registeredtrademarksinuseshallcarr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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