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两种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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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4 05: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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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7]63号 发布日期:1997-3-6 执行日期:1997-4-1 失效日期:2004-6-30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和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文  号:工商标字[1997]63号

发布日期:1997-3-6

执行日期:1997-4-1

失效日期:2004-6-30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两种书式。现将这两种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略)

  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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