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正) [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2-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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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7]63号 发布日期:1997-3-6 执行日期:1997-4-1 失效日期:2004-6-30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和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7]63号
发布日期:1997-3-6
执行日期:1997-4-1
失效日期:2004-6-30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两种书式。现将这两种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略)
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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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2-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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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4-6-30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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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VAdministrationoftheUseofTrademarksArticle26Registeredtrademarksinuseshallcarr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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