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正) [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2-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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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1998)第16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是否侵犯“旺仔”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湘工商标函(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的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1998)第16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是否侵犯“旺仔”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湘工商标函(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是(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37347号;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是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70978号。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你局来函所附的材料及商标标识,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将“旺仔”或“汾煌旺仔”字样实际使用在棒棒冰商品上,该商品从命名和公众实际消费习惯来看,不属于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而属于第30类的冰制品;并且该商品与(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37347号“旺仔”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类似。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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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2-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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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发布日期:1999-4-30执行日期:1999-4-30失效日期:2004-6-30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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