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注册条约》于1973年6月在维也纳的
工业产权外交
会议上签订,于1980年8月7日生效。该条约仅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商
标的国际注册,目前我国未参加该条约。
为了吸引更多的
发达国家加入,该协定在国际注册方面更为简化,以期更大范围内促进商标的国际注册。《商标注册条约》主要规定了商标的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国际注册所有权的变更、国际注册的期限和续展、费用;同盟大会、国际局组成和职责、经费;条约修改;条约的加入、生效、退出以及争议的解决等问题。
在国际商标注册
领域,涉及诸多的条约,而与《国际商标注册条约》最为相近的便是《
马德里协定》,这两个条约都是为成员国提供国际商标注册便利。《商标注册条约》与《马德里协定》,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规定上仍有较多区别:
①《商标注册条约》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时无须以本国申请或注册为基础,也无须通过本国的注册当局进行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指定国的批准期限为15个月,相较于《马德里协定》,这项规定更为灵活、简便;
②《马德里协定》规定国际商标注册的独立要受到5年时限的影响,而《商标注册条约》则无此规定;
③《商标注册条约》规定的国际注册有效期为10年,而《马德里协定》规定20年;
④根据《商标注册条约》提出的国际注册可以使用英文,也可以使用法文。而《马德里协定》工作语言只能是法文。
虽然《商标注册条约》在许多方面克服了《马德里协定》的缺陷,弥补了《马德里协定》的不足,但由于成员国较少,其在
商标国际注册方面的影响力远远低于《马德里协定》,该条约没有达到缔结时的目的,其实已经失去了实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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