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马德里协定书》的局限性,方便那些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统称为马德里联盟成员,两个条约互为补充,各国可选择参加其中一个或两个,故而在“马德里联盟”中有一些国家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又是“议定书”缔约方,即“双料国”例如中国、德国、法国等。截止到目前日,马德里注册体系共有95个成员国,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组织。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都属于马德里体系的组成部分,两个条约是平行的关系,互相独立,都有着各自的成员,但成员有重叠。他们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的区别:
1.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依据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提交国际注册
商标申请,而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能依据基础注册提交国际注册商标申请;
2.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通过声明延长到18个月,而根据《马德里协定》,驳回期限只能是12个月;
3.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可以收取单独规费以取代补充注册费(或称为标准规费)和附加注册费,单独规费可以高于《马德里协定》规定的规费标准;
4.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在国际注册商标遭受“中心打击”之后,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而根据《马德里协定》如果您的商
标本国注册丧失后,商标国际注册权也会丧失;
5.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选择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作为收文语言,根据《马德里协定》,只能选择法语。
由于《马德里议定书》相较于《马德里协定》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国际注册与基础注册的关系等方面的修改,使得商标同际注册程序更加公平、
科学、便捷,更加有利于保护商标注册当事人的权益,也更加有利于各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独立审查并协调一致工作。
通过《马德里协定》及其《马德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是目前公认的最便捷、高效的申请方式,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书,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支付一种
货币(
瑞士法郎),就能完成在包括
欧盟、美国、日本等95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这为商标国际注册带来了统一的标准,极大的促进了世界各国商标
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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