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的时间期限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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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5 18:57:55
  • 鱼爪商标网
   在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商标局的实际审查后,就会被初步审定注册,随后就会在《商标公告》中公告。而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该商标相关的在先权利人(在先使用人),厉害关系人如果认为该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程序的制定并不是为了刻意打压商标注册人,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了公众对商标局进行商标确权的监督功能,同时防范恶意抢注等违规行为。商标异议的法定期限为3个月。即从商标从被《商标公告》公布之日起算,在超过异议期限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将不被受理。
 
   一、商标异议的理由
 
   对于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理由。即,必须明确指出,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哪条规定,并递交相应的证据文件。我国《商标法》明确给出了商标异议理由的范围,同时把异议理由分为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两类。
 
   1.商标异议的相对理由
 
   指的是商标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包括:①侵犯了驰名商标保护;②抢注他人商标;③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④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⑤和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商标,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⑥损害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2.商标异议的绝对理由
 
   指的是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条款,包括:①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用的标志;②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③属于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


 
   二、商标异议的主体资格
 
   对于绝对理由的异议主体,因商标可能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应当允许任何人据此提出异议。而对于相对理由的异议主体,因商标可能侵害的是特定第三人的私权,按照权利救济和私权处分的原则,应当允许且只允许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据此提出异议。
 
   对于上面说到的“在先权利人”指的是在先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利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指的是在先权利的许可使用人,代理人,被授权人,经销商,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相关经营者及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商标的注册使用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减损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需注意的是,实际损害后果并不是提出异议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只需有证据证明商标可能损害其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即可成为法律上适格的异议主体。
 
   对于商标异议案件中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三、商标异议申请的形式要件
 
   对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当事人必须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请,其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申请书
 
   商标异议申请书是当事人提交异议申请的文件,书写时必须使用的固定格式,它是异议申请意见表示的核心载体,异议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工作都以此为依据展开。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异议申请书式在商标局网站可以下载,包括“被异议商标”,“被异议类别”,“初步审定号”,“是否提交补充材料”,“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等栏目,均是提交异议申请必须明确的事项。所有栏目均应准确完整地填写,否则异议人的意思表示无法正确体现,被异议人无从答辩,商标局也无从审查,有违异议制度的初衷。尤其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证据
 
   对照上面的商标异议的理由,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书写商标异议的理由,事实和法律证据。这些内容可直接在异议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也可另附。其中,明确的事实依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在先权利、利害关系或禁止使用、禁止注册的情形应确定。法律依据是指本条中规定的条款,其他条款不得作为异议申请的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与异议人主体资格互为印证,应作为整体来判断异议人是否适格。
 
   3.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和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的证明两种情况。如果是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其主体资格证明仅需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是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等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则既包括上述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的证明,比如:①在先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转让合同或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证据等商标权材料;②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商号权材料;③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等著作权材料;④专利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专利权材料;⑤身份证,护照等姓名权材料;⑥肖像权材料;⑦地理标志材料;⑧许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经纪合同,授权委托书,经销合同等利害关系材料;⑨其他材料。
 
   4.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的“是否提交补充材料”栏目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补充权利。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需注意的是,只有证据材料才可事后补充,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5.商标代理委托书
 
   当事人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的“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栏目中正确填写代理机构名称,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的签章与上述栏目应一致。除此之外,还应当出具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注明委托权限和事项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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