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标法》第16条规定中,
地理标志,是指标志能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产地,或者标示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从商标的组成来看,地理标志是由一个地名(产地)加某种商品的
通用名称构成,比如“
烟台苹果”、“黄山毛峰”、“皖西白鹅”。但是,并非随便一个产地名加一个通用名称就能构成地理标志。地理商标要求商品的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卷与该产地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既可以是由于土壤、水流、气候、地貌等自然条件造成的,也可以是人文历史因素决定的。比如烟台特定的地理环境使其能够生产出含糖量高、口感爽脆的苹果。
地理标志只能让消费者借以区分商品产地,而不能具体到某一个生产者,同时地理标志也不宜由一人垄断。因此,地理商标不能由单个的企业或者个人申请注册,只能作为由具备条件的相关组织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
商标申请注册。将地理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和
集体商标的,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商家使用该注册商标。
那么具体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地理商标呢?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
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监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该提供该地理商标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申请地理标志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
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
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7、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8、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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