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我国《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国歌、
军旗、国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
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旋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这五类标志不能用作商
标的原因大体相同,主要是因为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另外,国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标志性建筑物通常也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如个人生活用品)可能有损国家尊严。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上面的规定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一些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使用。比如下面几种情况: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者授权。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如果某一商标已经在国外取得
商标注册证的,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2.商标中含有与国家名称形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德意志
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
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3.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但是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比如中华鲟,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
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4.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5.判断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不会将其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产生误认、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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