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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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在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的,亦属该种类型。
案例分析:原告亨利勒顿红酒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第6406082号博拉尼-康纳特BRANE-CANTENA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第6406082号博拉尼-康纳特BRANE-CANTENAC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1月2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其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类似群3301)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酒(利口酒)、伏特加(酒)商品上。现商标权人为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吉马公司)。2014年10月29日,亨利勒顿红酒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5年8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亨利勒顿红酒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福建吉马公司曾为该公司经销商,其未经许可以自己名义注册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亨利勒顿红酒公司所有的BRANE-CANTENAC酒庄为法国知名酒庄,在酒类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将酒庄名称BRANE-CANTENAC用于其中,且使用在酒类商品之上,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因此,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亨利勒顿红酒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福建吉马公司构成其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另外,诉争商标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商标抢注行为是典型的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告在法国拥有注册商标BRANECANTENAC,其关联公司与上海吉马分公司之间存在BRANECANTENAC品牌酒类商品销售代理关系。
根据相关工商登记文件显示,上海吉马分公司与本案被告福建吉马公司亦为关联公司,其具有从公司业务中知晓亨利勒顿红酒公司的BRANECANTENAC品牌酒的现实可能性。在此前提下,其注册与该品牌高度近似的诉争商标难称巧合。同时,诉争商标使用于酒类商品之上,如不依法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不仅会损害亨利勒顿红酒公司的正当权益,也会使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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