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因突出使用“盘古”字样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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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4 11: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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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商报》29日报道,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因其大楼顶部、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使用的“盘古”字样,被判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8月,兰先生先后注册取得了盘古文字商标和盘古文字图形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住所、旅馆、咖啡馆、饭店等。上述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08年11月,盘古氏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等。盘古氏公司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类别上注册有“盘古七星酒店”商标和“盘古七星”商标,还在会计服务上注册有“盘古氏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上述商标也在有效期内。

此前盘古氏公司曾以兰先生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商标局撤销该商标。但兰先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授权的盘古餐馆于2010年1月在长沙开业,经营状况良好。为此,商标局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了盘古氏公司的申请。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盘古氏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大楼顶部镶有“盘古”二字,在户外LED广告屏中使用“盘古户外媒体”、“盘古LED招商”、“盘古莲厅”字样,在酒店宣传册中使用“盘古莲花厅”、“盘古宴会厅”字样,上述以单独或组合方式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性使用。该使用方式与盘古氏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属于对自己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法院认定,盘古氏公司在酒店的相关服务范围侵害了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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