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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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3 14:46:31
  • 鱼爪商标网

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是商标法律程序中两个重要的救济机制,二者在适用阶段、提起主体、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明确其区别,有助于权利人精准选择维权路径,维护商标权益。

一、适用阶段不同

商标异议发生在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公告期。当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商标局会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主体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均可提出异议申请。若异议成立,商标将被驳回注册。

而商标无效宣告则针对已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相关主体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无效宣告成立,商标权将自始无效。

二、提起主体与理由差异

商标异议的提起主体通常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商标近似冲突中的在先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姓名权人等。异议理由包括:违反《商标法》绝对条款(如缺乏显著性、损害公序良俗)、与在先权利冲突(如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等。

商标无效宣告的提起主体范围更广,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其理由除包含商标异议的绝大部分情形外,还可基于“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例如,若某商标系通过伪造申请文件获得注册,即使已注册多年,仍可被宣告无效。

三、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商标异议成立后,商标局将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申请人若不服驳回决定,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复审维持驳回,还可通过行政诉讼进一步维权。

商标无效宣告成立后,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当事人若不服无效宣告裁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宣告程序不设时效限制,即使商标注册多年,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仍可被挑战。

四、实践意义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前的“过滤机制”,通过公众监督防止不当商标进入市场;商标无效宣告则是注册后的“纠错程序”,用于清除本不应获准注册的商标。权利人需根据商标状态(注册前/后)及具体事由,选择最适用的救济途径。例如,若发现他人商标与自身在先权利冲突,在商标公告期应优先提异议;若商标已注册,则需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维权。

合理运用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制度,可有效维护商标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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