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为前置自拍闪光灯申请商标被驳回?违反商标法这一条!
两年前华为Mate10发布前夕,华为向欧盟知识产权办公室和中国商标局分别提交了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名为“SelfieToningFlash”,也就是前置自
2021-02-25查看详情>>
抓住推导逻辑,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几点妙用对于审查意见的答复工作,对很多同志,尤其是刚刚接触专利领域的新同志们来说,是很头疼的事情。具体为什么头痛,本人初步总结了有三方面。第一方面,由于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的篇幅较多,因此对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阅读和理解很头痛。第二方面,由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申请文件的显而易见性进行了推理,觉得审查员说的都很有道理相当头痛。第三方面,由于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都比较正确,因此没有很好的答复点最头痛。本文就从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着手,试图在很好的逻辑思维引导下解决第一方面的问题。当然,前面有说到对新同志来说才会有这么三个头痛的问题,对能够驾轻就熟的应对各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志来说,本文不足以给出任何一方面的借鉴,可以忽略本文的观点。(这里只是谦虚一下,如果真的读到这里就“撤”那你会失去太多太多。。。)对于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的方案的理解无需多说,必然从背景技术看起,必然先看是否能够理解每一条权利要求书说介绍的技术方案,以及必然在看不懂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到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找解释。假设共有三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和3是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来使用的。则加上申请文件全看完大概要80分钟。但是对比文件2和3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方案重要吗?对比文件2和3是审查员用来解决区别技术特征的,因此,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使用,肯定是选择其中的某一个特征,并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的方案,更不可能是全部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和3如果你去读,去理解,就是在增加模糊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1在你脑海中的印象,如果不想自己坑自己,在理解完对比文件1的内容后,就此截止。开始下一项工作,就是看审查意见通知书。具体看什么,看审查员的技术理解和显而易见性的推导逻辑。审查员的技术理解这一问题本人从接触到的多名审查员以及电话沟通的较多审查员来说,觉得他们的技术理解一般是不会存在偏差的,本人答复的OA有百余篇,目前为止只有一篇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的技术理解存在问题。因此这一个问题并不是不去看,而是不要那么着重的去看。因为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1已经被你理解之后,如果审查员的技术理解存在问题你可以第一时间察觉到。下面就来到我们看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审查员的推导逻辑问题。推导逻辑问题与评述的内容和方式有关,如果评述的是独权的内容,而且评述的方式是对比文件1公开,后者相当于公开,则可以归类到技术理解问题上。对就是对,没有过多可以深究。而如果评述的内容为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从权中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则此时往往会用到两种类型的评述方式,一种是被对比文件2或者3公开,与对比文件1结合来认为被公开的,这是一种有证据的评述方式;另一种是评述为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是一种无证据的评述方式。针对有证据的评述方式,我们无需将证据所在的文件都看一遍,而是只要在心中默念一万遍“存不存在结合启示,以及能不能够结合,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需要解释一下,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是指看用来结合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或者3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技术特征在申请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也就是说,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可以结合。那么这也就是审查员的推导逻辑,因此,在此处我们要看用来结合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或者3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只需要看用来结合的技术特征以及分析其在对比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如果发现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那么久不能够结合,如本申请中螺丝用来固定,对比文件中螺丝用来作为转动轴,则解决的技术问题就不同,因此也就不能够结合。更具体一些说,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后,需要做的是重新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下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360817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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