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申请发明专利,个人退休后能要回来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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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4 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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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工具厂的生产经营范围为汽车修理专用可调铰刀、板牙架等。

余某在任该厂厂长期间,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名为“气门座圈拉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余某在获得该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技术无偿投人到该工具厂的生产中。

余某退休后,双方对该专利权的归属产生纠纷。


分析与评述:

厂长具有作出与本厂业务有关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但是,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企业各方面的工作,厂长的本职工作一般不能理解为仅仅是行政领导,而与业务和技术问题无关。

在认定厂长的发明创造是否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应着重从两个方面予以审查:一是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完成时间是否在其任职期内,二是该发明创造是否在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之内。

该案中,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为余某在其任厂长期间完成的,且涉案专利产品是在该工具厂原有产品基础上的完善和改进。因不断研制开发这类新产品与工具厂的生存息息相关,因此涉案专利技术属于该工具厂的生产经营范围。

该工具厂为小规模企业,其内部对新产品研制开发工作并无明确具体的分工,也无专职的新产品研制开发部门或人员,而余某任该工具厂厂长时对该厂的管理和技术开发工作均承担着主要职责。因此,余某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制,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涉案专利应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应属于该工具厂。

假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余某在其任厂长之前完成的,则需要确定完成该专利技术方案时余某的本职工作是什么。

如果在完成该专利技术方案时余某根本不在该工具厂任职,则余某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研发不可能属于“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如果其在任厂长之前负责或者参与该厂的技术开发,则余某对该专利的研制仍属于“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如果在完成该专利时余某并不负责或者参与该厂的技术开发,则余某对该专利的研发不属于“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至于该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要从其是否在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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