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申请发明专利,个人退休后能要回来吗?案例

  • 209
  • 2021-03-24 10:51:25
  • 鱼爪商标网


案例:

某工具厂的生产经营范围为汽车修理专用可调铰刀、板牙架等。

余某在任该厂厂长期间,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名为“气门座圈拉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余某在获得该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技术无偿投人到该工具厂的生产中。

余某退休后,双方对该专利权的归属产生纠纷。


分析与评述:

厂长具有作出与本厂业务有关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但是,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企业各方面的工作,厂长的本职工作一般不能理解为仅仅是行政领导,而与业务和技术问题无关。

在认定厂长的发明创造是否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应着重从两个方面予以审查:一是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完成时间是否在其任职期内,二是该发明创造是否在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之内。

该案中,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为余某在其任厂长期间完成的,且涉案专利产品是在该工具厂原有产品基础上的完善和改进。因不断研制开发这类新产品与工具厂的生存息息相关,因此涉案专利技术属于该工具厂的生产经营范围。

该工具厂为小规模企业,其内部对新产品研制开发工作并无明确具体的分工,也无专职的新产品研制开发部门或人员,而余某任该工具厂厂长时对该厂的管理和技术开发工作均承担着主要职责。因此,余某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制,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涉案专利应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应属于该工具厂。

假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余某在其任厂长之前完成的,则需要确定完成该专利技术方案时余某的本职工作是什么。

如果在完成该专利技术方案时余某根本不在该工具厂任职,则余某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研发不可能属于“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如果其在任厂长之前负责或者参与该厂的技术开发,则余某对该专利的研制仍属于“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如果在完成该专利时余某并不负责或者参与该厂的技术开发,则余某对该专利的研发不属于“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至于该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要从其是否在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考量。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3608176338】和我们鱼爪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推荐

  • 买商标多少钱买一个?

    买商标多少钱买一个?

    购买商标的价格受哪些因素影响?如何避免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国内主流商标交易平台有哪些优势?本文从商标类型、交易渠道、法律流程等维度全面解析价格区间。一、商标价格的核心影响因素

    2025-06-17查看详情>>

  • 购买商标需要多久?

    购买商标需要多久?

    商标购买时间直接影响企业品牌布局效率。从提交申请到完成转让,不同环节存在哪些时间节点?法律审核、材料准备如何影响整体周期?本文将拆解商标转让全流程时间表,并提供3个加速办理的核

    2025-06-17查看详情>>

  • 购买商标有什么风险隐患?

    购买商标有什么风险隐患?

    商标购买是企业快速获取品牌资源的重要途径,但背后潜藏的风险不容忽视。从法律纠纷到商标价值争议,再到隐性费用和流程漏洞,每一步都可能成为隐患。本文详细解析购买商标的四大核心风险,

    2025-06-16查看详情>>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