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权必须明确其归属。发明创造从权利归属的角度来看只能分成两种类型,即
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创造而言,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以及
专利权均属于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就非职务发明创造而言,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均属于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因此,要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以及专利权的归属,必须明确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 那么,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呢? 职务发明创造的主要完成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首先要明确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然后根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才能予以确定。 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确定了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后,再根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否受雇于某单位,从而来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创造发明。 规定中的“单位”,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充实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组织。 (一)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发明创造的任何阶段都未受雇于某个单位,也为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则该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或者某个阶段受雇于某个单位,则需要考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发明创造是否为执行该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则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专利法》允许发明人、设计人与所在单位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但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
经济权,即获得奖励和报酬;二是精神权利,即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 受雇于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果既不是执行其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了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但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约定由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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