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的
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的
专利权人不得修改
专利说明书和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从中可以看出,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且仅限于修改其权利要求书。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2010》进一步规定了修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的原则: (一)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二)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四)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之所以规定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为了合理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之所以规定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是为了避免使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实际上变成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审查。 在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专利审查指南2010》还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方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
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中,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换句话说就是,不仅不允许专利权人将仅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书中,也不允许专利权人对各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随意进行排列组合。 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一)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二)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三)针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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