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在向
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可能基于各种原因想放弃继续
申请专利,比如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专利不符合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授予
专利权的规定,或者专利获得授权后无法带来预期的
经济利益,不值得因此缴纳相关的专利费用等。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其专利申请。那么,申请人该如何撤回专利申请呢? 首先,撤回专利申请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前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提出。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其次,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另外,专利申请是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或
专利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再次,《专利法》还规定了一些视为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情况,如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该国对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最后,撤回专利申请时,对于已经缴纳的申请费和其他费用,
专利局不予退还。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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