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那么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指的是哪些情况呢?
由于
专利代理师的撰写水平、审查机关授权标准的宽窄不一等原因,容易导致权利要求存在多义或内容模糊不清等问题,这就需要
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解释,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3条作了如下规定: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瑕疵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权利要求解释的几种形式
1.澄清技术特征
当权利要求存在“轻微瑕疵”时,例如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术语含义模糊,导致保护的范围不够清楚时,法官可以根据说明书或附图来澄清权利要求中的该技术特征或技术术语。
2.弥补技术特征
当权利要求存在“中度瑕疵”时,即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但尚未达到明显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不清楚的程度,例如,对自造词的理解不一或
技术方案缺少非发明点(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阅读说明书或附图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等内部证据来弥补相应技术特征的不足。
3.修正技术特征
当权利要求存在“严重瑕疵”时,例如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情况时,法官可以在通过阅读说明或者附图的基础上从实现发明的目的、效果的方向去修正权利要求概述的特征。
(1)侵权案件中权利要求存在明显撰写错误时
当然,只有当权利要求文字撰写错误非常明显,使得该
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审查历史档案后,能够明确无误地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的撰写存在错误,同时能够明确且毫无疑义地得出相应的更正答案,才能用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书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
(2)确权案件中权利要求存在明显撰写错误时
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明显撰写错误类似,只有当确权时撰写的权利要求出现明显的撰写错误,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所具有的普通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能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同时该技术人员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阅读说明书及说明书或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答案时,才能用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书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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