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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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8 0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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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指的是专利权人或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自一项专利权进入授权公告的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对请求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维持或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明确以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批复,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依据上述批复,2002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进一步规定对于以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在专利行政诉讼之前就同一专利发生过民事争议,该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即民五庭审理,无民事争议的案件,则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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