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递交的
专利申请被
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或不授予
专利权的决定时,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 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复审程序的整个流程包括递交复审请求、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合议审查和复审决定四个阶段。
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必须符合规范,复审请求书的格式模板在中国专利局可以下载。申请请求书如果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到期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
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过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复审的撤回和终止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为
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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